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管理和处置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款物;
(二)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各类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
(三)组织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
(四)与本市及省内外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开展慈善合作;
(五)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工作研究;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慈善表彰工作;
(七)指导本会会员开展慈善工作;
(八)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十条 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018年12月22日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