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该单位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阳市民政局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名称变更、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决定终止的会议,须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选举理事,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阳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差额选举不低于60%。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超过11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南阳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委托秘书长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法人代表被罢免或卸任后20日内,向南阳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南阳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和业务范围,设若干职能部室。职能部室是本会执行办事机构,在会长办公会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实行办公会集体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
第四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总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负责人建议人选,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拟定本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任命副秘书长,总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负责人;
(五)研究决定总会职能部门设置和职责;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南阳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南阳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南阳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