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年龄、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理财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南阳市民政局报告。
第六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南阳市民政局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开展募捐时,应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报南阳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时,其方式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南阳慈善网发布募捐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南阳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十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七十一条 本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明确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七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及时向南阳市民政局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南阳市民政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七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报告南阳市民政局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规定。但其他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上述标准。
本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捐赠人对捐赠到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九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