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南阳市民政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南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南阳市民政局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南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南阳市民政局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五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经南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2018年12月22日 16:02